
颱風天工班未出勤不得扣全勤、強迫補班 雇主要求出勤須提供通勤協助
重點摘要 勞動部天然災害出勤要點規定,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或交通阻塞致未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或扣全勤獎金。 勞動部修正後的要點新增第六點之一:雇主颱風天仍要求勞工出勤,須提供通勤協助,必要時支付計程車費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時雇主應令停止作業,未依規定者依第41條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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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苗栗縣屋頂光電的獎勵還沒關門:縣政府115年度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受理到2026年11月30日或獎勵經費用罄為止,按裝置容量計算,單一幢建築物另有上限。記者22日打開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補助公告專區,上一年度項目已標示截止,本年度作業規範仍可下載。承做光電的工程行,要先替業主確認設備登記文件日期、模組規格與申請人身分。
申請人必須就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文件的登記申請人;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義務的,不具申請資格。建築物限苗栗縣內、頂層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築,政府機關所有或政府出資興建的不算,設備登記文件要在2025年1月1日起取得。設備須為新品,並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獎勵依裝置容量每瓩3,000元計算,小數點以下捨去,單一幢建築物累計最高30萬元;同一幢建築物之前已領過縣府獎勵的,新案要扣除已領金額。經濟部核定給縣府的獎勵經費為3,500萬元,用完就停。
文件有申請表、獎勵款領據正本、縣府核發的設備登記文件影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公職或關係人免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存摺影本。
縣府依送達時間先後審查。文件不全或有錯,補正期限是通知函到後30日,二次補正仍不全就駁回;停止受理以經費用罄或逾期兩者先到為準,所以截止日以前也可能提早停止受理。
接案前,先確認業主的設備登記文件取得日期符合資格,模組是新品且符合規範,申請人與設備登記申請人是同一人。獎勵核撥後2年內,縣府可能辦示範觀摩或派員巡查,業主不得規避;設備若全部或一部不能運轉,縣府會要求書面說明並限期改善,並可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資格、追繳獎勵款;嚴重違反用電安全、有致災疑慮而逾期未改的也一樣。原因不可歸咎於業主、也不涉及用電安全,經說明並報縣府備查的,不在此限。
另外,2年內未經縣府同意,不得把領獎勵的設備變更移轉給他人。以不實或無效文件申請、或有隱匿不實情事的,同樣會被追繳。工程行簽約時,最好把這些義務一併向業主說明。
| 裝置容量 | 每瓩3,000元計算(新台幣元) | 套用單棟上限後(新台幣元) |
|---|---|---|
| 5.9瓩(捨去為5瓩) | 15,000 | 15,000 |
| 10瓩 | 30,000 | 30,000 |
| 50瓩 | 150,000 | 150,000 |
| 100瓩 | 300,000 | 300,000 |
| 120瓩 | 360,000 | 300,000(達上限) |
以上是依作業規範公式的試算,非官方數字;同一幢建築物之前領過的獎勵要先扣除,實際金額以縣府核定函文為準。
本報整理自:苗栗縣政府115年度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作業規範。
最晚2026年11月30日,但縣府依送達時間先後審查,獎勵經費用罄會提前停止受理,備齊設備登記文件後宜儘早送件。
每瓩3,000元,單一幢建築物累計最高30萬元。不足1瓩的部分不給,同一幢先前領過縣府獎勵的,要扣除已領金額。
不能。政府機關所有或政府出資興建的建築物不在範圍,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義務的申請人也不具申請資格。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苗栗屋頂光電獎勵11月30日截止 每瓩3,000元、單棟最高30萬元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miaoli-household-rooftop-solar-incentive-nov3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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