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傳媒/綜合外電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11月3日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9項子法草案,其中8項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的設立許可、資本門檻、內部控制與人員管理,另1項為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於替台灣幣圈從「洗錢防制登記制」轉向「特許執照制」畫出具體門檻。根據經濟日報報導,新制預計2027年第一季上路,目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11家業者,須在施行後12個月內申請執照,資本不足者恐須縮減業務範圍。
重點摘要: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9項子法草案,VASP依業務別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至2億元,經營全部業務須5億元。銀行首波可承作交換、移轉、保管、承銷4項業務;穩定幣發行人以銀行、金控為主,非銀行發行商資本額至少3億元。
根據知新聞整理的草案內容,此次子法涵蓋業者設置許可、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業務與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作業委外、可疑帳號與交易管理、財務報告編製及同業公會管理等面向。資本門檻依業務類別區分,經營兩種以上業務者須合併計算,金管會並保留視情況提高營業保證金的權限。
| 業務別 | 最低實收資本額 | 營業保證金 |
|---|---|---|
| 交換商、移轉商、承銷商 | 新台幣5,000萬元 | 新台幣1,000萬元 |
| 交易平台商、保管商 | 新台幣1億元 | 新台幣3,000萬元 |
| 借貸商 | 新台幣2億元 | 新台幣5,000萬元 |
資料來源:知新聞、經濟日報整理之金管會草案內容
經濟日報試算指出,若僅經營單一業務,最低資本額為5,000萬元、保證金1,000萬元;若經營全部業務,資本額須達5億元、保證金1.3億元。以目前國內業者主要經營的交易平台、交換、移轉與保管4項業務來看(交易平台已含移轉),資本額至少需2.5億元,另須繳存7,000萬元保證金。此外,保管商每年6月底與12月底,還須依保管餘額另行繳存2.5%的保證金。
依草案規劃,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11家業者,須在新制施行後12個月內提出執照申請,且申請時資本就必須達標,這一年等同於增資緩衝期;若無法募足所需資本,就得縮減經營的業務項目。經濟日報報導,金管會了解這11家業者都已著手規劃轉換。
銀行方面,首波可承作虛擬資產交換、移轉、保管與承銷等4項業務,其中交換與移轉僅限法人客戶,交易平台與借貸業務暫不開放。銀行經營交換與保管滿一年後,可申請向客戶出借虛擬資產,保管業務也可一併處理質押(staking)。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表示,考量企業跨境貿易與資金調度需求,因此先以法人客戶為主,讓銀行把既有企業金融服務延伸至穩定幣兌換與跨境支付。
內控部分,草案要求業者建立自行評估、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內部稽核等三道防線,並納入資通安全管理。業務人員須完成至少24小時專業課程並通過測驗,到職半年內須接受職前訓練,之後每2年參加在職訓練。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預告期為40天,之後將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及相關子法的施行日期辦理。可申請發行的機構分為三類:銀行或金控、銀行或金控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經金管會公告許可的機構。非銀行或金控的發行商,最低實收資本額須達3億元,並須辦理公開發行。
股權結構方面,銀行或金控合計持股須過半,且須有單一銀行或金控持股超過25%,設計比照純網銀管理辦法。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明,目的是讓發行商有較大的股東,在面臨增資壓力時能提供資金、法遵支援並主導政策方向,實務上也可能由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投資同一家公司。
準備資產須以公允價值衡量,總值不得低於流通在外的穩定幣總額;穩定幣可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國貨幣以1比1連結,但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人民幣、港幣等幣別不在可發行範圍內。發行商須核實認購與贖回人身分、定期委託會計師查核、向金管會與中央銀行申報財務業務資料,並須在司法或警政機關依法要求時,迅速限制穩定幣的移轉或處分。
針對近期幣安熱錢包遭駭事件,黃仲豪表示,目前尚未接獲國內投資人受損的反映,金管會對業者已有冷熱錢包保管與資安相關規範。知新聞報導指出,現行規定業者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錢包的比例不得低於85%。經濟日報則報導,金管會正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的監理方式,研議限制VASP可保管的客戶資產餘額,避免客戶資產過度集中於單一業者。
後續觀察重點包括:40天預告期內業界與外界意見如何反映在正式條文、新制正式施行日期,以及11家既有業者的增資與業務調整進度。對國內銀行而言,穩定幣發行與法人跨境支付業務的開放時程,也將影響金融業布局虛擬資產市場的節奏。
金管會11月3日預告子法草案,穩定幣辦法預告期為40天。根據經濟日報報導,新制預計2027年第一季施行,實際日期仍以金管會正式公告為準。
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11家業者,須在新制施行後12個月內申請執照,且申請時實收資本額就要符合所經營業務的門檻。無法達標者,須縮減經營的業務項目。
依草案,發行人限銀行或金控、銀行或金控轉投資的公司,以及經金管會公告許可的機構。非銀行或金控的發行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3億元,且銀行或金控合計持股須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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