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時報/記者蔡宗憲報導】高雄關提醒,為維護國內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進口業者輸入貨物時,務必依規定如實標示產地,切勿有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實、偽標或足以使人誤認產地等情形。一旦遭查獲,除可能影響通關時效,還將面臨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依《貿易法》裁處;若涉及故意偽標,更可能依《刑法》第255條遭刑事追訴,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貿易法》第17條明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的行為。依貿易署現行公告,進口貨品若屬稅則第61、62章紡織品、第6115節襪子、第63章毛巾與非醫用口罩、第64章鞋類、第69章陶瓷面磚及第94章寢具等類別,均須於進口時正確標示產地。至於其他未強制規定標示產地的進口貨品,只要已標示產地,就不得出現標示不實的情況。
高雄關指出,目前通關過程中常見的產地標示違規態樣,包括進口貨品未標示原產地,卻標有臺灣國內廠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類似文字,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品是在臺灣製造,因而涉及使人誤認產地的疑慮。
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遇有相關違規情形,進口業者可向海關申請改善,經確認產地標示已無不實情事後,才可准予通關放行;若未完成改善,貨物則須退運,不僅延誤通關進度,也可能增加業者的營運成本與損失。
高雄關呼籲,產地標示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評估品質及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依據。進口業者應在貨物通關前,仔細確認商品產地標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對標示方式有疑問,可主動向貿易署或海關洽詢,避免因標示疏失影響通關,甚至觸法受罰。
(圖/高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