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結構評估補助12月15日截止 初評最高1.5萬元 名額300件
重點摘要 臺中市115年度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公告頁寫受理期間到2026年12月15日,申請書首頁卻載明申請期限2026年12月1日。 初步評估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平方公尺補助12,000元、3,000平方公尺以上補助15,000元;詳細評估補助30%,上限40萬元。 今年度補助初步評估300件、詳細評估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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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做住宅充電樁、太陽光電與儲能的水電機電業者,進貨時要多看一眼商品檢驗標識。記者10月28日打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聞稿頁,6月23日的公告寫明:自2026年7月1日起,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20 kW以下電力轉換系統、20 kWh以下放置型鋰儲能裝置等商品須完成檢驗程序,才可進入市場銷售。
標準局這次新增列檢的有「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20 kW以下電力轉換系統」「20 kWh以下放置型鋰儲能裝置」,以及1 kWh以上至20 kWh以下的儲能用鋰電池組。9月9日標準局又說明,充電樁已邁入強制檢驗階段,30 kW以下小型家用充電樁2026年7月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2028年將擴大到750 kW以下。
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標準局也提醒消費者,要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並由原廠指定的合格電器承裝業者評估安裝。所以經銷與安裝業者在進貨單上,建議要求供應商附檢驗標識與型號,貨到時抽驗標識,再開始排工。
銷售者違反第6條第4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2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製造或進口的報驗義務人,把未符合檢驗規定的商品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依第60條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新聞稿未載檢驗費用。
9月9日的新聞稿另提到,以度計費的充電樁自2023年1月1日起納入法定度量衡器、須強制檢定,截至2026年8月底累計完成14,479槍;在地檢測服務預訂2030年提供。
| 對象 | 規定 | 罰則(新台幣) |
|---|---|---|
| 銷售者 | 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不得陳列或銷售 | 限期改正未改,1萬至10萬元,可按次處罰 |
| 製造與進口 | 未符合規定不得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 20萬至200萬元;檢驗不符合者25萬至250萬元 |
| 安裝業者 | 由原廠指定的合格電器承裝業者評估安裝 | 新聞稿未載罰則 |
表中銷售者與製造進口兩列的罰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與第60-2條;安裝業者一列來自標準局對消費者的提醒,不是罰則條文。
本報整理自:標準檢驗局2026-06-23與2026-09-09新聞稿、商品檢驗法第6、60、60-2條。
2026年7月1日起。30 kW以下電動車充電設備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才可進入市場銷售。
銷售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商品檢驗法第60-2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製造或進口業者最高罰200萬元。
標準檢驗局表示,30 kW以下小型家用充電樁2026年7月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將於2028年擴大至750 kW以下。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電動車充電設備7月起應施檢驗 銷售者逾期不改正罰1萬至10萬元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ev-charger-energy-storage-inspection-penalty-bsmi-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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