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住戶或管委會若沒替電梯申請安全檢查,被主管機關限期補辦後仍不辦,電梯會被停止使用,管理人還可能被罰款。記者10月26日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建築法》第95條之2條文頁,確認罰鍰規定,再對照第77條之4與《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整理出屋主和管委會要先確認的頻率、申請時點與罰則。
管理辦法所稱管理人,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的人,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或住戶都可能是申請人。供5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的昇降機每2年檢查1次,個人住宅用昇降機和昇降送貨機每3年1次,其餘昇降設備每年1次;除昇降送貨機外,建築物竣工檢查合格滿15年後,檢查頻率都會加密,完整對照見下表。
管理人要在使用許可證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的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平時要委請專業廠商按月保養,紀錄表一式2份,管理人與廠商各留1份。使用許可證須張貼在出入口前上方顯眼處,證上載有依檢查頻率訂的有效期限,住戶抬頭就能核對。
管理人沒申請時,主管機關會先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仍未申請就停止設備使用,電梯上也會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的標示。依《建築法》第95條之2,違反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得連續處罰。
屋主和管委會可先做三件事:到出入口確認許可證的有效日期;向保養廠商要最近的月保養紀錄;在申請期間內請廠商代為申請檢查。
| 設備類型 | 一般頻率 | 竣工檢查合格滿15年後 |
|---|---|---|
| 昇降送貨機 | 每3年1次 | 每3年1次 |
|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 | 每3年1次 | 每年1次 |
| 5樓以下公寓大廈用昇降機 | 每2年1次 | 每年1次 |
| 其他昇降設備 | 每年1次 | 每半年1次 |
檢查員不得是負責該設備維護保養的專業廠商從業人員,所以請保養廠商代為申請,不等於由廠商自己檢查。
本報整理自:《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建築法》第77條之4。
不一樣。供5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的昇降機每2年1次,個人住宅用昇降機與昇降送貨機每3年1次,其他昇降設備每年1次;除昇降送貨機外,竣工檢查合格滿15年後頻率再加密,5樓以下公寓大廈用的改為每年1次。
管理人會依《建築法》第95條之2被處罰鍰。主管機關會先限期補辦,屆期未申請會停止設備使用,仍未改善也可連續處罰。
由管理人申請,也就是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的人。要在使用許可證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提出。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5樓以下公寓電梯每2年檢查 滿15年改每年 未申請罰3,000元起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elevator-safety-inspection-apartment-2-years-penalty-stop-use-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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