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子嘉選舉文宣案一人羈押、一人請回?司法強制處分引發人權與比例原則檢視。(圖/亞太新聞網編輯部)
【亞太新聞網/司法專題報導】
2026年地方選舉進入倒數階段,新竹縣長選戰衍生的司法案件引發關注。《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因涉及針對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鄭朝方的選舉文宣案,10月22日遭新竹地檢署指揮檢警搜索住處及辦公室,經警方詢問後無保請回。然而,涉嫌參與文宣設計、製作及散發的彭姓男子「手面趁食人」?前一天卻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同一事件中的兩名被告,一人恢復行動自由,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究竟是犯罪參與程度不同,還是羈押風險存在差異?這場選舉文宣爭議,也使司法強制處分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成為值得深入檢視的公共議題。
根據中央社、聯合報等媒體報導,新竹地區日前出現針對鄭朝方及其家族土地交易爭議的紙本文宣,內容涉及貪污、逃漏稅及洗錢等法律質疑,文宣上並有吳子嘉署名。檢警循線追查製作及散發來源,查獲彭姓男子。檢方認為彭男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且有滅證、串證及逃亡之虞,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隨後再向上追查文宣來源,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吳子嘉住處及公司。
然而,彭姓男子在這起案件中究竟扮演什麼角色?是文宣內容的策劃者、印刷業者、排版設計者,還是接受委託的執行人員?目前公開報導指出,彭男從事排版設計相關工作,疑似參與涉案文宣製作,但尚無充分資料證實他是印刷廠負責人,也無法據此認定他決定了文宣內容與散發計畫。
政治文宣從構思到實際送達民眾手中,通常涉及資料蒐集、文字撰寫、版面設計、印刷製作、經費支付及派送執行等不同環節。每個環節可能由不同人負責,法律責任也未必相同。究竟是誰提供指控資料?誰決定文字內容?誰負擔印刷及派送費用?又是誰下達執行指示?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到彭男的實際涉案程度,更是釐清整起案件責任分工的重要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吳子嘉此前曾在公開節目中表示,已印製約50萬份相關文宣,準備對外散發。既然文宣對外署名吳子嘉,且他曾公開談及印製計畫,司法機關自然有必要進一步釐清他的實際參與程度。然而,公開宣稱印製文宣,不等同於已證明涉及選罷法犯罪;同樣地,彭男即使受人委託從事排版、印刷或派送,也不能因此當然認定有罪。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相關規定,涉及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不實事項的犯罪,必須審查法定構成要件。除了客觀傳播行為,尚須檢驗所傳播事項是否虛偽,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主觀認知與意圖。如果一名受託執行者並未參與撰稿,也不知道相關指控可能不實,是否仍應與文宣策劃者承擔相同刑責?這正是司法必須透過證據個別判斷的問題。
更值得社會關注的是羈押禁見對個人人身自由的重大影響。羈押不是一般行政調查,也不是短暫到案說明,而是經法院裁定,將尚未判決有罪的被告收容於看守所,使其暫時失去自由生活及工作的權利。遭到禁止接見、通信時,與家人的聯繫亦受到限制,對個人心理、家庭生活及社會關係都可能造成沉重衝擊。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依法推定無罪。羈押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能夠進行,而非提前施加刑罰。即使檢方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仍須審查是否存在具體的法定羈押原因,以及有無羈押必要。
彭姓男子是否具有實際逃亡可能?檢方所稱滅證或串證風險,具體依據是什麼?法院是否審酌過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的強制處分,仍認為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這些問題涉及人身自由保障,也關係社會能否理解司法強制處分的正當性。
另一方面,吳子嘉10月22日遭搜索並接受警方詢問後,檢察官認為現階段沒有複訊必要,准予自行離去。兩人的處遇不同,確實形成鮮明對比,但不能僅憑彭男遭羈押、吳子嘉獲請回,就認定司法差別待遇。因為羈押與否,主要涉及個別被告的犯罪嫌疑、逃亡或串證等風險及處分必要性,而非單純以誰是主導者、誰是執行者決定。
然而,司法機關在依法偵辦之餘,也應盡可能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說明強制處分的法律依據。尤其涉案者社會知名度不同,所能取得的辯護資源及公開發聲機會也可能存在落差,更應確保每名被告均受到同等的程序保障。
這起文宣事件背後,另有尚待查明的土地交易爭議。吳子嘉今年9月2日赴台北地檢署,正式告發鄭朝方、前新竹縣長鄭永金、鄭朝瀚、企業人士葉力誠及地政士王進祥等5人,質疑竹東土地交易可能涉及將應稅的開發利益包裝為農地買賣價金,並自行估算可能涉及約新台幣1億1524萬9800元的逃漏稅額。
根據媒體報導,台北地檢署已將相關告發分為他字案,由財稅專組偵辦。吳子嘉的指控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等法律問題,實際是否存在逃漏稅、虛偽交易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仍須比對契約內容、實際金流、土地交易性質及稅務申報資料,不能單憑交易價格差異或告發人自行估算的金額認定犯罪。
鄭朝方陣營則否認相關不法指控,認為部分說法涉及以舊案混淆視聽,並已針對涉嫌不實指控及損害名譽的文宣採取法律行動。雙方各自提出司法程序,究竟哪些指控有具體事證支持,仍有待檢調調查及法院依法認定。
土地交易告發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選舉文宣案則由新竹地檢署調查,兩案所涉犯罪事實、證據及偵查階段並不相同。截至目前可查證的公開資料,尚無法確認檢方是否曾因土地告發案聲請搜索鄭朝方等人遭法院駁回,也無法據此認定司法對不同當事人採取不一致的偵查標準。
但社會仍然有權關注,土地交易告發案是否已依法調取相關契約、金流及稅務資料?案件調查進度為何?是否存在需要進一步釐清的法律疑點?這些疑問應由主管司法及稅務機關依權責查明,而不是在選舉攻防中各說各話。
整起事件也突顯不同涉案者在公共發聲能力上的差異。吳子嘉身為媒體負責人,擁有網路節目與新聞平台,能透過公開聲明、記者訪問及社群媒體表達立場。相較之下,遭羈押禁見的彭姓男子,目前尚缺乏完整的公開辯護說法,其家庭、工作背景與實際參與程度,也未見充分資訊可供社會了解。
當外界關注知名媒體負責人是否遭受司法不當對待時,同樣不能忽略另一名已失去人身自由的被告。彭男究竟是否只是接受委託的文宣執行者?還是另有參與策劃、決定內容及組織散發的證據?這些問題應透過合法調查及辯護程序釐清,而非因其缺乏公開發聲管道,就讓社會僅憑片面資訊形成定見。
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並非彼此對立。媒體有權監督政治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但必須負起合理查證責任;政治人物有權透過司法維護名譽,卻不能因受到批評,就要求司法將所有不利言論視為犯罪。司法機關則必須在偵查犯罪、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人身自由之間,依法作出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判斷。
尤其選舉期間政治對立激烈,任何搜索、羈押或刑事追訴,都可能受到高度政治解讀。正因如此,司法程序更需要嚴謹,媒體報導也更應區分已確認事實、當事人指控與尚待調查的疑點。
一份選舉文宣,牽動媒體監督、政治人物名譽、選舉公平與刑事司法程序。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誰被搜索、誰獲請回,而是誰製作、誰出資、誰主導?每個參與者對文宣內容究竟知道多少?司法限制彭姓男子人身自由的具體必要性,又是否經得起法律與比例原則的檢驗?
司法公正不應只體現在最後的判決結果,更應落實於偵查過程中,每一次搜索、每一項羈押裁定,以及對每一名被告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的保障。
在事實尚未完全釐清前,任何人都不應被預先認定有罪;對已遭羈押的彭姓男子,社會更應關注其辯護權利與羈押必要性,而不是讓選舉的政治聲量,掩蓋一名被告正在承受的人身自由限制。
編輯註:本文依截至2026年10月26日可查證的公開報導編寫;後續仍應向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方法院、彭男辯護律師、吳子嘉與鄭朝方陣營查詢最新進展及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