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ookfield卡達設辦公室 海灣基礎建設投資掀新局
圖/本報資料庫商傳媒|簡明心/綜合外電報導Brookfield Asset Management 近日宣布將在卡達設立辦公室,此舉象徵其將擴大在中東(Middle East)市場的版圖。這個新據點將以 Brookfield 的全球信貸平台為主,包括橡樹資本管理(Oaktree)。目前,Brookfield 在海灣阿拉伯
8 小時前・商傳媒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雙方簽訂合約通常會提到若有一方違約,違約金如何處理?例如本件訴訟「本約簽訂後,倘甲方(即被上訴人)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經乙方(即上訴人)定期催告仍不給付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並解除本約。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亦應將已收價款如數返還與甲方外,另加倍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本約方得解除,各無異議」。
本件訴訟建商認為地主違約,請求地主退還已收價金及賠償同額損害金1千2百萬元等,官司打了幾年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地主須賠償400萬元。本件訴訟的要旨為「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
本件案情是建商(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建設公司向地主(上訴人)購買土地862坪,總價862萬,並已付清價金。地主(上訴人)雖然依約分割出同段地號土地,並移轉登記予建商,惟未依兩造所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塗銷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致其中一筆地號土地經抵押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由訴外人某某拍定取得,地主未履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因此建商依民法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規定,解除契約,請求上訴人退還已收價金及賠償同額損害金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地主)給付1,200萬元。
法官審酌上訴人(地主)已履行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義務,被上訴人(建商)利用系爭土地取得鄰地建案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等,後因資金不足及投資人某某某不願配合致無法繼續興建,及其為塗銷某某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而受有另支付四百萬元予抵押權人之損害等情,認前述約定之違約金尚嫌過高,應酌減為四百萬元。
按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因此,本件訴訟「最高法院判決無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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