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颱風毀損房屋稅可減免 5成以上免徵、3成以上減半 災後30日內申請
重點摘要 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且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 財政部稅捐減免災害協助專區列明,房屋稅災損減免須在災害發生之日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先拍照存證再清理。 房屋稅條例規定每期開徵前要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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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餐廳、商場、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與各類工作場所的老闆,今年的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有一批要在11月底前送件。記者10月22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把這幾類場所的申報期限都排進每年十一月底前;消防法對管理權人沒辦、檢修人員出具不實報告,也各有罰則。
甲類場所第四至七目,包括商場、餐廳、咖啡廳、醫院與公共浴室,每半年檢修一次,申報期限是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乙類場所第十至十二目,包括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與幼兒園,以及丁類的各種工作場所,每年檢修一次,申報期限是每年十一月底前。各縣市消防局可因天災或檢修人員不足另訂期限,報中央核定後不受這張表限制,要以所在地消防局公告為準。
依消防法第9條,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公告的場所,要委託專業機構檢修;其他一定規模以上的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只設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的場所,可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申報時要附檢修報告書、設備種類及數量表、標註尺寸與面積的配置平面圖、使用執照影本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非營利事業場所與歇業、停業場所免附)。
檢修完成標示的新規格(附表三)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權人沒有依規定檢修申報,依消防法第38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檢修人員出具不實報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還可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
供營業使用的場所,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法另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改善,得停業或停止使用30日以下。
申報集中在十一月底,檢修人員的排程會變緊,老闆宜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哪一目,再備好設備清單與配置平面圖預約檢修。經會勘通過的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文件,核發日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甲類)或一年(甲類以外)以內,當次檢修與申報可免辦;裝修後的檢修項目以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為準,設計與施工單位交付的圖說要與現場一致。
| 場所類別 | 常見場所 | 檢修頻率 | 申報期限 |
|---|---|---|---|
| 甲類一至三目 | 歌廳、俱樂部、旅館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 |
| 甲類四至七目 | 商場、餐廳、醫院、公共浴室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 |
| 乙類一至三目 | 車站、金融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 | 每年一次 | 每年三月底前 |
| 乙類四至六目 | 圖書館、寺廟、辦公室、診所 | 每年一次 | 每年五月底前 |
| 乙類七至九目 | 集合住宅、體育館、室內游泳池 | 每年一次 | 每年九月底前 |
| 乙類十至十二目 | 電影攝影場、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幼兒園 | 每年一次 | 每年十一月底前 |
| 丙類場所 | 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室內停車場 | 每年一次 | 每年五月底前 |
| 丁類場所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一次 | 每年十一月底前 |
| 歇業或停業場所 | 各類場所歇業或停業期間 | 每年一次 | 每年五月底前 |
戊類複合用途建築採整棟申報:有供甲類用途者每半年一次,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未供甲類用途者每年一次,十一月底前。表列期限依辦法附表一,所在地消防局另有公告時,以公告為準。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
餐廳屬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一次,申報期限是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所在地消防局另有公告時,以公告期限為準。
管理權人會被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這兩類場所屬乙類場所,申報期限在每年十一月底前。
可能免辦。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的證明文件,核發日距申報期限在規定期間內,就免辦當次檢修與申報;甲類場所是六個月,甲類以外是一年。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餐廳倉庫工作場所消防檢修申報11月底截止 未辦罰1萬至5萬元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fire-safety-equipment-inspection-filing-nov-end-fine-10k-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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