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業主管每3年回訓6小時 2027年7月1日起工人進營繕工地須先受訓
重點摘要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營造作業主管每3年至少接受6小時、營造作業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須事前接受營造作業主管訓練,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的組配與拆除,現場要指派這類作業主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2條自2027年7月1日施行,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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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公寓大廈住戶欠繳公共基金或分擔費用逾期,經管委會催告仍不付,可能被告上法院;沒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公共基金的屋主,另有罰鍰。記者22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欠費、處罰與買賣查閱規定仍是現行條文,屋主要先弄清楚繳費、催告與買賣前查閱這幾件事。
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的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先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就可以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欠費還有升級規定。第22條規定,積欠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經促請改善、3個月內仍未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住戶若是區分所有權人,還可能被訴請命其出讓所有權。
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來源包括起造人在使用執照領得後1年內的管理維護提列款、區分所有權人依會議決議繳納的款項、孳息與其他收入,並要設專戶儲存,運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4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未依決議繳納公共基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管委會這邊也有義務。第20條要求定期公告收支、保管與運用情形;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7日內仍不辦,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這項公告或移交義務,依第49條同樣處罰鍰,級距與未繳公共基金相同。
對買方來說,第24條要求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在繼受前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繼受後須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第35條列出的文件包含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以及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的情形,管委會不得拒絕,買方簽約前提出閱覽請求,才看得到這份欠費紀錄。
對賣方與現任屋主,欠費最好在被催告前就處理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閱覽的,依第48條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 情形 | 條文 | 後果 |
|---|---|---|
| 欠繳經催告仍不付 | 第21條 | 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金額及遲延利息 |
| 再度積欠達總價1% | 第22條 | 促請改善後3個月仍未改善,可訴請強制遷離或出讓 |
| 未依決議繳公共基金 | 第49條 | 罰鍰4萬至20萬元,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
| 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拒絕公告、移交 | 第20條、第49條 | 催告7日內仍不辦,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另依第49條處罰鍰 |
| 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拒絕閱覽 | 第48條 | 無正當理由拒絕者,罰鍰1,000元至5,000元 |
表列條文都出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管委會與買賣雙方可依自己的立場對照;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本報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可以,但有前提:積欠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管委會定相當期間催告後仍不給付,才能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買方在繼受前可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情形等文件,管委會不得拒絕;繼受後要遵守原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欠繳公共基金逾2期遭催告可被訴 未繳罰4萬至20萬元 買房先查欠費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condo-public-fund-arrears-fine-court-buyer-check-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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