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國外送平台服務費草案公開徵詢,不訂抽成費率、調價須說明理由
10月19日週一,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TCCT)核准了一份草案通知:有市場支配力的叫車與隨選外送平台,之後要說明服務費怎麼訂、每次調整的理由是什麼。 重點摘要 1泰國貿易競爭委員會10月19日通過外送與叫車平台服務費通知草案,12月18日前預計生效。 2草案涵蓋五類收費,業者須說明收費如何訂定與每次調整的理由,但規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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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營造廠與工班老闆要替兩種人排回訓:擔任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等營造作業主管的人,以及從事營造作業的工人。兩者回訓週期都是每3年一次,主管至少6小時,工人至少3小時。
記者逐條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這些時數寫在第19條,2026年6月25日修正的條文已在2026年7月1日施行。
規則第18條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人員,以及工作場所負責人和各級主管,都列為要接受在職教育訓練的對象,第19條再依對象訂最低時數(見下表)。雇主或其代理人自己兼任業務主管,同樣要上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數位學習課程,上網取得認證時數後,可採認為在職訓練時數。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規定,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5公尺以上的施工架,組配與拆除時要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在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並實施檢點。規則第10條則要求,擔任這個職務的人要事前接受營造作業主管訓練。標準第42條另規定,強風、大雨等惡劣天候預估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老闆第一件事,是把作業主管與工人的結訓日、下次回訓日排成一張表。新時程有兩個:勞動部調整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課程內容,新課程表從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設施標準新增的第11-2條,從2027年7月1日起要求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事前完成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已依規則第10條等受訓者除外。
雇主沒讓勞工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發生死亡、罹災3人以上或需住院的災害,同法另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各種情形對照見下表)。規則條文沒有列訓練費用金額。
| 對象 | 回訓週期 | 最低時數 | 依據 |
|---|---|---|---|
| 業務主管(含營造業) | 每2年 | 6小時 | 規則第19條第一款 |
| 營造作業主管 | 每3年 | 6小時 | 規則第19條第四款 |
| 營造作業人員 | 每3年 | 3小時 | 規則第19條第五款 |
| 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 每3年 | 3小時 | 規則第19條第五款 |
| 情形 | 依據 | 罰則 |
|---|---|---|
| 未回訓,限期未改 | 職安法第45條 | 罰鍰3萬元至75萬元 |
| 未回訓而致災 | 職安法第43條 | 罰鍰5萬元至300萬元 |
| 未達設施標準 | 職安法第43條 | 罰鍰5萬元至300萬元 |
| 未達標準致死亡 | 職安法第40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
本報整理自: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第18條、第19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2條、第41條、第4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43條、第45條。
每3年至少回訓6小時。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屬營造作業主管,依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與其他營造作業主管適用同一個回訓週期。
至少3小時。營造作業人員列在規則第18條的在職訓練對象,第19條訂每3年至少3小時;指定的數位學習課程取得認證時數後,可採認為時數。
2027年7月1日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2條自這天施行,已依規則第10條等受訓的人員除外。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作業主管每3年回訓6小時 2027年7月1日起工人進營繕工地須先受訓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construction-supervisor-retraining-scaffold-safety-training-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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