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經指數下跌 ADR仍獲買盤青睞 武田與索尼集團領漲
商傳媒|吳承岳/台北報導儘管日本國內股市昨日表現疲軟,日經平均指數(Nikkei 225)收黑,但在美國股市,日本企業的美國存託憑證(ADR)卻呈現買盤優勢。美國存託憑證(ADR),即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非美國公司股票憑證,讓投資人可以更方便地交易外國公司股票。此一現象主要受到道瓊工業平均指數(Dow Jones In
19 小時前・商傳媒

(鄒志中特稿) 台灣2026地方選舉還沒開始正式投票,但選戰卻早已在數字裡打得不可開交。網路及社群媒體一張張支持度圖表輪番上陣,「大幅領先」「選情逆轉」的標題此起彼落,社群上則是一波波轉傳的預測與反預測。候選人忙著證明自己會贏,媒體忙著追逐領先與落後,支持者則依立場選擇相信對自己有利的數字。民調原本是測量民意的工具,如今卻常常變成製造氣勢、動員資源、塑造勝選形象的政治道具。
當「誰領先」逐漸取代「誰有能力治理」,選舉便從公共選擇,悄悄滑向一場真偽難辨的表演。

這不是單一民調失準的問題,而是台灣選舉更深層次的結構性現象:為什麼台灣選舉愈來愈依賴民調數字?制度在哪些地方留下空隙?歷史形成的選舉文化、政黨競爭邏輯,以及社會對資訊的消費方式,又如何共同形塑了今日的局面?

民調滿天飛:測量民意,還是製造民意?
台灣地方選舉的競爭,早已不只發生在政見會與地方組織,更延伸到一張張支持度圖表。有人公布民調證明自己「持續攀升」,有人拿出另一份數字宣稱「選情即將逆轉」。媒體追逐領先與落後,政黨忙著解讀,支持者則選擇相信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問題不在於民調存在,而在於我們往往只關心結果,很少追問方法。當一份調查只有漂亮的數字,卻沒有清楚交代調查機構、訪問日期、抽樣方式、樣本結構與加權方法時,選民們看到的可能不是科學分析,而是一套套精心包裝成統計結果的政治宣傳。

真正需要區分的是三種不同層次:正常的統計誤差、值得討論的方法爭議,以及蓄意捏造調查事實的惡意造假。這三者不能混為一談。當選民只看數字、不問方法,民調就很容易從公共資訊,變成政治攻防的道具。更值得警惕的是,當支持度被當成候選人能力的替代指標,選舉便開始偏離民主政治最核心的任務——選出能夠承擔公共責任、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人。

科學民調的標準:每個環節都必須接受檢驗
一份民調有沒有參考價值,不能只看機構名稱,也不能只看它是否符合自己的政治期待。真正的科學調查,必須從研究設計到結果解讀,都經得起方法論的檢驗。

抽樣是否合理代表目標選民?問卷措辭、候選人順序、情境設定是否可能引導回答?電話、網路或其他訪問模式各有什麼覆蓋與拒訪問題?樣本如何加權?未表態者如何處理?這些環節,沒有任何一個可以用「我們採用科學方法」就一句話模糊帶過。

加權尤其容易被誤解。當某些年齡、教育或地區比例偏離母體時,研究者可能透過加權調整。但若某一群體的受訪者與未受訪者在政治態度上存在系統性差異,即使人口結構相同,投票意向也可能不同。單靠人口加權,未必能消除這類偏差。公布抽樣誤差,也不代表所有可能的偏差都已受到控制。

因此,透明度不能停留在樣本數與誤差值。真正值得參考的調查,應讓外界有機會理解它如何抽樣、如何訪問、如何加權,以及研究者如何誠實交代那些無法消除的不確定性。民調的專業與否,不在於把數字做得多麼精確,而在於清楚說明這些數字究竟能說明什麼?又有哪些事情無法由這份調查證明?

差距落在誤差範圍內:不代表無效,更不代表勝負已定
選舉民調最容易引發誤解的地方,就是候選人支持度的差距。甲35%、乙33%,媒體可能立刻下標「小幅領先」,政黨可能宣稱「進入領先階段」。但這樣的解讀往往過度簡化。

抽樣誤差不是判定勝負的單一開關。兩位候選人支持度差異是否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必須考慮估計方法、抽樣設計,以及兩個估計值之間的變異關係,不能只用「差距是否超過公布的誤差值」一刀切。較嚴謹的說法是:當支持度差距不足以提供充分統計證據時,應避免宣稱某方已經確定領先,更不能直接推論勝負已定。

反過來說,差距落在誤差範圍內,也不代表這份民調毫無價值。它仍可能提供支持結構、相對位置與時間變化的線索,只是這些資訊必須搭配方法與不確定性來理解,而不能被包裝成確定的選舉預測。

此外,「支持度」與「看好度」也常被混淆。前者較接近個人選擇,後者可能反映受訪者對選情或社會氣氛的判斷。一位選民可能支持甲,卻認為乙比較可能當選。這不一定是矛盾。只有在出現具體、可檢驗的資料品質問題時,才有理由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不合理作答或其他異常。

如果一份民調只能表示「雙方差距有限」,新聞卻刻意解讀寫成「勝負底定」;如果調查顯示大量受訪者尚未決定,競選團隊卻只挑出已表態者宣布穩操勝券——真正失去專業的,可能並不是統計本身,而是對統計結果的使用方式。

政黨為什麼公布民調?選情本身就是競選資源
政黨進行內部民調,原本是為了評估支持度、掌握選民態度、調整訊息與配置資源。這些調查具有策略用途,不能因此推論所有公開民調都是被操弄。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選擇公開哪一份調查、在什麼時間公布、如何描述結果,都可能帶有競選考量。

民調可以被用來塑造領先氣勢、鼓勵支持者投入,也可以用來凸顯危機、催促冷淡選民投票。對某些候選人而言,公開民調甚至是爭取政治獻金、地方組織支持與媒體曝光的工具。政治宣傳與科學調查可以同時存在:調查本身可能具有方法可信度,發布者卻選擇片面呈現;發布者即使立場鮮明,也不代表數據必然不實。

更重要的是,民調具有反身性。結果公開後,它本身可能成為新的政治資訊,進而影響後續選民行為。有人因看到支持的候選人領先而更放心,有人因落後而提高投票意願;部分選民可能傾向支持看似有勝算的人,另一些人則可能因認為選情底定而降低參與。在多位候選人競爭的情況下,民調甚至可能引發棄保的討論。

民調因此具有雙重性質:民調既是觀察選舉的工具,也可能成為介入選舉的力量。民主社會雖不會禁止政治人物使用民調,但必須要求所有人對來源、限制與用途保持警覺。

失準與造假:兩種截然不同的問題
民調方法爭議考驗的是專業,蓄意捏造則考驗政治誠信與法律制度。一份經過嚴謹設計的調查,仍可能因為抽樣誤差、未回應偏差、選民臨時改變決定,或實際投票率與預期不同,而與最後結果出現落差。因此,民調預測錯誤,不應直接等同於民調造假。如果只因為結果不同就處罰機構,不但違反統計研究的基本原理,也可能使研究者因害怕責任而不敢發布調查,最終損害公共討論。

真正應該處理的,是具有明確故意與可驗證證據的造假行為:根本沒有進行訪問卻虛構受訪者、捏造訪問紀錄、冒用研究機構名稱,或明知數據不存在仍宣稱來自實際調查。這些行為與正常統計誤差有本質差異。

至於刻意選擇特定族群、採用有引導性的問卷,或以不恰當方式加權,則需要進一步檢視具體情況。有些可能是研究設計不良,有些可能涉及透明度不足,也有些可能是蓄意操弄。但不能僅憑結果偏向某位候選人,就直接認定違法造假。法律若要介入,就必須以可驗證的事實為基礎,而不是把政治立場或結果不受歡迎,當成判定造假的理由。

這條界線尤其重要。一旦政府可以依照政治喜好決定哪些民調是真、哪些是假,原本用來防止操弄的制度,就可能變成干預政治言論的工具。成熟的民主制度必須同時防止兩種風險:讓蓄意捏造數字的人毫無代價,以及讓政府以打擊假民調之名,取得審查民意的權力。

法律如何處理?揭露義務之外,還需要可查證機制
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而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已有明確規範: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罷免的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者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相關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平行規定,但兩部法律適用範圍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至於刑事責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可以涵蓋惡意散布虛構民調的行為,但構成要件嚴格:必須有特定意圖、散布的是「不實之事」,且足以生損害。方法論上的爭議、加權選擇的不同看法,或結果與開票不同,並不自動構成此罪。

法律並非完全沒有規範,但「蓄意捏造」與「方法爭議」之間的界線,仍需依具體證據與司法認定。制度改革的重點,應放在建立能夠查證、可以申訴、也能依法追究責任的機制:合理的資料保存義務、分級查核制度、兼顧專業與司法救濟的責任機制,以及符合比例原則的惡意造假責任。同時需要有能夠快速澄清地機制,因為選舉的資訊具有時效性,選後才完成查核,往往難以完全消除投票前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民主需要的不是官方認證的民意,而是能夠接受公共檢驗的資訊。

從假民調到政治馬戲團:地方治理正在被表演能力取代
民調亂象之所以值得警惕,不只是因為數字可能被操弄,更因為它反映出地方選舉的一項結構性問題:政治人物愈來愈在意如何贏得注意力,卻未必同樣在意如何證明自己具備治理能力。

九合一選舉本來應該是檢驗地方治理的重要機會。交通如何改善、公共運輸如何整合、社會住宅如何取得土地與籌措經費、老舊校舍如何更新、長照如何擴充、地方政府如何面對人口老化與財政壓力——這些問題直接影響民眾每天的生活,也決定城市未來幾年的發展方向。

然而,在政治聲量競爭中,具體政策往往不如一句挑釁言論容易傳播,一份財政評估報告也不如一張支持度領先的圖表容易吸引點閱。於是出現一種倒置:候選人還沒證明自己能做好市政建設,就先忙著證明自己會贏得選舉;政策還沒接受檢驗,支持度已經被拿來當成有執政能力的證明。

這就是政治表演取代公共治理的危險。捷運路線涉及運量預測、土地取得、工程成本與中央地方分擔;社會住宅涉及土地來源、租金設定、分配原則與後續維護;公共建設一旦啟動,後續經費與營運責任可能延續多年。如果候選人只計算宣布政策時能獲得多少掌聲,卻不計算政策落地後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最後承擔代價的仍是地方納稅人。

地方選舉不能只比誰提出的數字更大,也不能只比誰的民調更漂亮。真正應該接受公開比較的,是候選人能否說清楚政策目標?執行步驟?財政來源?法定權責?預期效益與可能的風險?選民們選擇的是未來幾年的公共管理者,而不是選舉期間最會吸引目光的譁眾取寵的政治表演者。

意識形態可以是選擇,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護身符
地方選舉不可能完全脫離政黨與意識形態。民主政治的價值,正是容許不同主張透過公開競爭接受選民判斷。問題在於,意識形態如果被用來迴避具體政策的檢驗,就會從政治選擇變成政治責任的遮蔽物。

當被追問預算來源時只會回達「對手抹黑」,當工程進度落後時只指責前任,當民調方法受到質疑時只把提問者貼上政治標籤,公共問題就被全面轉化為陣營問題。支持者不再追問政策能不能執行,而是先問提出批評的人站在哪一邊;候選人不再需要證明方案合理,只要不斷動員支持者捍衛立場,就可能把原本應該接受的質疑轉化為對自身陣營的攻擊。

公共討論因此逐漸失去共同的事實基礎。一份民調是否可靠,不應取決於它對哪個政黨有利;一項建設是否可行,也不應取決於提出者屬於哪個陣營。同樣的標準必須適用於所有候選人。這不是要求選民放棄政治立場,而是要求政治立場不能凌駕事實與責任。

選民、媒體與政黨,都必須重建公共判斷的標準
面對民調與政治表演,選民不是毫無能力的被動接受者。要讓選舉重新回到公共政策,至少需要三方面做改變:
選民應從追逐單一數字,轉向比較可驗證的資訊:誰委託?誰執行?何時訪問?什麼方法?樣本與加權如何?未表態者占多少?發布者是否交代限制?如果只看見「大幅領先」卻找不到任何可供查證的方法資訊,就不應急著把它當成可靠證據。同時,也不必因為民調有誤差就完全拒絕,比較合理的方式是觀察多份方法透明的調查,理解差異,並留意時間變化的方向。

媒體應從數字擴音器,轉變為公共資訊的查核者。報導民調應讓讀者知道民調的基本方法與限制,而非只把些許差距轉換成聳動的標題;報導政見應同步檢視候選人提出的預算、權責、執行成本與與政策執行的優先次序。

政黨則必須接受同一套標準,而不是只在有利時相信民調。如果認為民調能反映民意,就應願意公開方法與限制;如果認為對手的的調查不可靠,也應提出具體的證據,而非只用政治立場去否定民調的結果。

民主不能只靠數字決定,更不能讓虛構的數字替人民發言
選舉民調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某一家機構是否掌握更精準的模型,而在於:當民調愈來愈主導選舉新聞,當民調支持度被拿來取代政策的辯論,當候選人忙著經營勝選形象,選民們還有多少空間去判斷候選人當選後究竟能不能有效治理城市?

民調可以提供選舉參考的資訊,卻不能替選民們完成投票與否的判斷;政治宣傳可以表達立場,卻不能因此免除事實查核;法律可以處理蓄意造假,卻不能成為政府干預政治言論的藉口。民主需要的是在這三者之間建立清楚的界線。

我們必須容許民調失準,因為統計研究本來就存在不確定性;我們也必須防止蓄意造假,因為虛構受訪者、捏造調查紀錄與冒用機構名義,不是正常的政治競爭。我們必須容許候選人提出不同政見,也必須要求他們說明預算、權責與執行條件;我們可以尊重不同政治立場,卻不能讓意識形態成為逃避公共責任的護身符。

尤其在地方選舉中,候選人當下獲得多少掌聲,並不能決定城市未來的生活品質。一條無法如期完成的道路、一項缺乏財源的建設計畫、一筆沒有妥善評估的長期支出,都可能在選舉結束多年後,繼續影響市民的生活。

馬戲團靠喝彩維持演出,城市卻必須靠制度、預算與執行能力運作。掌聲會散去,舊民調會被新的民調取代,競選口號也會隨著選舉結束而退場;但公共建設的成本、地方財政的負擔,以及政策失敗所造成的損失,最後都會留在所有市民的身上。

因此,選民們真正應該去追問的,不只是「誰的支持度比較高」,而是「誰的政策經得起檢驗」;不只是「誰看起來比較可能勝選」,而是「誰能夠對自己做過的承諾負責」。

民主選舉不能沒有民調,但也不能把民調當成民主選舉最終投票得唯一依據。民調可以失準,但不能故意造假;候選人可以競爭,但不能拿政治表演取代政府治理。當虛構的數字冒充人民的聲音,當漂亮的支持度取代公共政策的檢驗,台灣民主真正失去的,就不只是選民們對民調的信任,而是台灣人民判斷政治、選擇未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