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愛的朋友 你相信嗎?我也曾經是鏡子裡的刺蝟
文 / 林聖連 曾有那些年,我幾乎不開大燈洗臉。 浴室的鏡子前,我只敢點一盞小燈,讓光線昏黃得像一場模糊的夢。指尖觸碰臉頰時,是小心翼翼的探測,像在確認一片被雨水打落的花瓣是否還有柔軟的質地。我不敢細看,因為每一顆突起、每一處泛紅,都像無聲的譴責,質問我為什麼連自己的皮膚都照顧不好。 那是一種很深的孤獨。一種在人群中會
3 小時前・報新聞

究竟誰在「搞烏龍」?台灣經典漫畫《烏龍院》爆商標權爭議!漫畫家敖幼祥10年來持續繳納商標規費,卻在17日收到經濟部智財局商標廢止處分書,理由涉及商標連續3年未使用。他不滿表示,自己註冊商標是為保護多年創作,主管機關卻派員到住家及工作室蒐證,讓他氣憤質問:「我是犯了什麼罪啊?」目前已委律師處理。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也出面聲援,質疑事件並非單純「撞名」,呼籲主管機關正視創作者智慧財產權遭侵害的疑慮。
敖幼祥昨(18日)透過臉書發布影片指出,自己長期維護「烏龍院」商標,過去10年持續繳納相關規費,卻有人不斷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主張他3年內未使用特定商標。他表示,自己最近才知道,即使已經註冊商標並持續繳費,仍可能因未符合實際使用要件而遭申請廢止。
敖幼祥不滿指出,當初註冊商標,就是希望保護自己辛苦創作的作品,避免外界任意使用,沒想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反而要求他提出使用證據,甚至前往住家及工作室蒐證,讓他直呼「太漫畫」。他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並表示若涉及侵權,將依法採取法律行動。
漫畫工會質疑並非巧合 呼籲審慎調查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昨晚發布聲明,對敖幼祥「烏龍院」商標遭廢止表達遺憾與不滿,並認為此次事件並非業者無意間「撞名」或巧合。工會指出,敖幼祥至今仍持續投入創作,若連具備高度知名度、長期經營作品的漫畫家都無法確保智慧財產權,資源相對有限的基層創作者,未來又如何安心創作?
工會呼籲智慧財產局及相關訴願審議機關,審慎檢視案件背後的動機與社會影響,避免法律遭到不當利用,成為侵害原創作品的工具,並表態支持敖幼祥採取必要法律手段,捍衛《烏龍院》的商標及相關權益。
商標繳費不等於永久有效 關鍵在於是否實際使用
依《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註冊後若無正當事由,連續3年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可能遭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商標權人持續繳納規費,並不代表可以免除實際使用的法律要求;當商標遭申請廢止時,權利人仍須依程序提出符合規定的使用證據。
不過,漫畫作品仍在創作、出版或流通,與特定註冊商標是否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屬於不同的法律判斷。另方面,提出廢止申請本身也不代表申請人必然具有惡意,仍須檢視具體證據及主管機關的處分理由。
目前敖幼祥已委請律師處理,工會也要求相關單位正視爭議。至於申請人提出廢止的具體理由、涉案商標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以及智財局作成處分的完整依據,仍待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