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簽預售屋、交屋後賣掉能退稅?房地合一重購優惠看登記順序
(媒角抵加/林承志綜合報導)先簽預售屋合約,不代表這戶就是重購退稅認定的「舊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月14日公告指出,若先取得另一戶成屋自住,之後才取得預售屋所有權並出售,保留原成屋,屬於「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換屋族確認能否退稅,第一步是排出兩戶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的順序,再核對自住條件與買賣期限。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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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角抵加/李豔萍綜合報導)公司先儲值廣告費,即使已取得進項憑證,未使用的餘額仍列預付費用,留待實際發生年度認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月14日提醒,曾有企業把未抵用的1,000萬元列入廣告費,遭補稅200萬元。對採儲值投放的商家,年度結帳時,廣告平台的實際抵用紀錄與剩餘額度,是核對費用歸屬的重要資料。
依北區國稅局公告,甲公司申報2024年(民國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廣告費新台幣5,000萬元。查核時,平台投放紀錄顯示當年僅抵用4,000萬元,其餘1,000萬元尚可繼續使用。
國稅局將這1,000萬元認定為預付性質,剔除該年度費用、調增課稅所得額,按案例適用的20%稅率補徵200萬元。未用餘額的費用認列時間,延後到廣告實際發生的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5條規定,應列為資產卻列成費用或損失的項目,要予以轉正。北區國稅局對廣告儲值的說明是:預付金尚未實現時列資產,實現年度再轉為費用。已取得進項憑證的儲值款,也依這個原則處理。
廣告支出另有憑證要求。同準則第78條第二款第十三目對「其他具有廣告性質」的費用,列明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以及載有活動名稱、營利事業名稱的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整理帳務時,付款與憑證資料用來核對交易,投放及抵用明細則協助辨認實際發生金額與年度。
採儲值方式投放的公司,可先整理以下資料,交由會計人員核對:
例如12月儲值、隔年才開始抵用的廣告款,依上述預付原則,在儲值年度先列預付費用,實際使用年度再認列。若代理商帳單同時包含儲值款與服務費,可把合約、服務期間及投放明細交給會計人員,逐項確認費用歸屬。
對年底仍有廣告額度的商家,結帳前先取得平台或代理商的年度對帳資料,便能把「已付款」與「本年度已使用」的金額分開核對。廣告費列報疑問,可利用公告所列稅務諮詢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