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安法新制首月通報223件 主管罵人算霸凌 律師揭判定關鍵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制7月1日正式上路,七月數據顯示,勞動部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通報系統共收到223案通報,其中在法令施行前發生案件有160件。主管罵人究竟算不算職場霸凌?隨著2026年《職安法》新制作業標準施行,律師王至德指出,關鍵在於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法院判決強調,須釐清管教的方式、動機與頻率;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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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宿世新與蔡姓女子曾是情侶,分手多年後再取得聯繫,已婚的蔡女仍與宿發展婚外情,宿世新不滿交往逾一年的蔡提分手,113年11月在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當街持刀猛刺蔡女致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宿世新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今(13)日駁回宿世新的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宿世新前因不滿蔡姓死者要求分手,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前往死者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工作地點,至樓下騎樓旁之花圃處交談,不料發生爭執後,被告竟趁死者起身時,自褲子口袋取出彈簧刀,將死者推往騎樓牆壁後,接連正面刺了數刀,其中一刀位於右乳房上緣,刺中右心房。
另有一刀位於上腹稍左處,刺穿肝臟左葉,此時死者勉強重新站立離開牆壁,被告卻再次將死者推倒在花圃處,從後面刺了數刀,其中一刀位於中背部偏右處,進入右胸腔,右下肺葉有刺傷痕跡。
一刀則位於左下背部處,刺穿左腎,傷及第二節腰椎左側,致死者無法起身,雖馬上送往醫院急救,仍於同日晚間,因前述多處銳器傷(合計19道)造成大量內與外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持具高殺傷力之兇器,執意對死者猛烈、兇殘攻擊,被告上開行為,確係出於對死者之殺人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並於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 情狀,並參酌卷附相關科刑證據後,所為量刑已詳細敘明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且相關之量刑因子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及綜合評價,並無誤認、遺漏、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應予維持。
至於宿世新上訴主張其現已認罪,案發當時係受被害人蔡女刺激始衝動犯之, 並非預謀犯案,犯罪情節較輕,且犯後態度已有變更,請求從輕量刑;再另主張原審未為量刑調查鑑定,未充分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情。
原判決量刑說明「被告面對無法承受之情緒壓力時,『易』採取衝突之方式處理」,然於卷內精神鑑定報告中並未有「易」之記載,而與鑑定報告內容不相適合,而認原判決有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或撤銷發回原審重行審理等情。
合議庭審認,關於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量刑因子,於偵查中已送請三軍總醫院醫學部為精神鑑定,並無再行量刑鑑定調查之必要,且卷內各該證據資料,俱於原審國民法官法庭中提示辯論,並無重要事實評價出入、遺漏或有重大違誤之情形。
且原判決之用語係就鑑定內容加以歸納說明,並未逸脫鑑定報告內容,亦未影響量刑判斷基礎。再被告雖於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或賠償,難認被告的犯後態度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而據以作為量刑之減讓。從而,原審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並無不當或遺漏重要科刑事實可言,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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