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地耕耘十年的桃園隔熱工程業者 汽車、住家隔熱膜安裝並行 師傅也參與店務營運
這間桃園建築隔熱紙團隊除了進行第一線施工,師傅也參與店務討論,將現場遇到的問題帶回團隊交流(圖片來源:業者提供)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因家人契機踏入隔熱工程產業 十年走出桃園在地口碑 隔熱紙看似只是一層貼附於玻璃上的薄膜,實際上,從產品選擇、施工前處理到貼膜技術,每個環節都相當仰賴經驗,正因如此,熟習箇中技術的「師傅」
23 小時前・民生頭條
蔡耀德|專欄觀點
陣屋建設全案管理專家、北科大經營管理系理事長、宏國德霖不動產經營系會長 美國(APMA)大型專案管理專家,第二十屆國家玉山獎傑出領導人,亞洲華人之光、金傳獎、金炬獎等多項榮譽得主
公寓大廈的主任委員(主委)在法律上的核心定位是「管理委員會的對外代表」,其本質是接受全體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的委任,來執行社區共同事務。
許多人誤以為主委是社區的「皇帝」或「總裁」,但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角度來看,主委的權限是「有限的合議制執行權」,而非「無限的個人決定權」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與相關實務,主委的權限主要在於代表管委會執行以下 7 大職務:
主委「絕對不能做」的事(權限盲區)
主委的權力受限於社區規約與合議制度,以下事項主委個人無權單獨決定,否則即屬違法或無效:
項目
主委能做什麼 
主委不能單獨做什麼 
動用資金
依照規約簽核日常小額行政開銷。
私自挪用大筆公共基金、未經財委或監委會簽自行提款。
更換廠商
代表管委會與經決議通過的廠商簽約。
擅自與物業、電梯等廠商解約,或直接指定自己私交的廠商。
修改管理費
依照會議決議向催繳未繳管理費的住戶。
自行決定調漲或調降管理費,或減免特定人的費用。
訂定新規
執行規約內已明文禁止的條款(如禁菸、禁放雜物)。
私自發明新規罰款住戶,或擅自更改車位分配規則。
重大修繕
發生緊急公安危險時(如公共水管爆裂),先進行緊急處置。
未經區權會或管委會決議,擅自發包數十萬以上的重大工程。
主委的任期限制與法律責任
有給職主委的法律定性

主委與廠商勾結的 4 大刑事罪責
主委與工程、物業、保全或電梯廠商勾結(例如:內定廠商、收取回扣、縱容偷工減料),在司法實務上極容易觸犯以下刑法:
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 定義:為他人處理事務(代表全體住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任務。
◦ 處罰:最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實例:主委故意選擇報價較高、品質較差的特定厂商,藉此收取廠商私下給的「好處費/回扣」。
業務侵佔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定義:將自己因業務(主委職務)所持有之他人之物(社區公共基金、管理費),據為己有。
◦ 處罰: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已提高)以下罰金。
◦ 實例:與廠商開立虛假的高額發票、假採購,再將浮報的工程款私下平分。 [1, 2]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5、216 條)◦ 定義:在管委會的財務報表、會議紀錄或估價單上,進行「明知不實之登載」並對外行使。
◦ 處罰: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 定義:以施用詐術的方式,使管委會(或全體住戶)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
◦ 實例:高雄曾有知名大樓陳姓主委,與保全公司勾結挪用/索取回扣長達 4 年,涉案金額達 553 萬,最終遭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刑 3 年 6 個月定讞。
主委與廠商慣用手法:
1.更換自來水表,未有登記廠商紀錄,採用現金結案,無匯款紀錄!
2.屋頂漏水工程,無多家廠商競標,無保固期。
全體住戶可分二種方式提出救濟:
管委會與住戶都可以提出告訴。
1.警局備案刑事告訴。
2.檢調提出刑事責任。
3.查封主委名下產權,由法院作為判決後對於社區損害產。
〈《公寓大廈與詐騙集團合作?》揭開公寓大廈詐騙手段、主委該負責的刑事責任〉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縱橫新聞》。